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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發布輸入食品邊境查驗中文標示注意事項
發稿時間:2012年01月04日 16:23:25 閱讀數:
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于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后,發現部分進口食品的中文標示不合格。為統一判定標準,方便業界遵守,該局于10月5日制訂"輸入食品邊境查驗中文標示注意事項"并核定實施,主要內容有:
一、成分/內容物的標示:
1.產品的內容物或成分應依本質于標示中詳細列出。例如:鹽、糖、氨基酸、醋、辣椒、蔥、蒜、乳酪、天然色素(婀娜多)等,不得僅標示"調味料"、"發酵調味料"、"香辛料"、 "蛋白加水分解物"、"乳制品"或"天然色素"等功用名稱,必須依其本質,標示鹽、糖、氨基酸、醋、辣椒、蔥、蒜、乳酪、天然色素(婀娜多)等。但標示"調味料"、"發酵調味料"、"香辛料"的產品,其原外包裝標示可繼續使用至2011年12月15日。
2.非傳統供膳的食品原料,應于"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中注明原料的學名及使用部位,或由國外廠商提供說明文件,以供查驗是否為可供食品的原料。
二、添加物的標示:
1."pH調整劑"、"酸味料"、"酸味劑"、"增黏多糖劑"、"甘味劑"、"堿性緩沖劑"、"風味增強劑"、"增香劑"、"酸化防止劑"、"安定劑"、"穩定劑"、"著色劑"等,都不屬于"食品添加物使用規范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義的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故不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規定。例如:添加檸檬酸鈉,則應標示"檸檬酸鈉"或"調味劑".添加山梨醇,則應標示"山梨醇"或"甜味劑".
2.如果使用"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所定義的添加物,可以以用途名稱標示的,其中文標示可以直接標示用途名稱(如調味劑、乳化劑、膨脹劑、酵素、豆腐凝固劑、光澤劑),但是仍應在"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中注明實際使用的添加物品名,以供查驗是否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三、營養標示的熱量值:
1.熱量計算以"蛋白質4大卡/公克,脂肪9大卡/公克,碳水化合物4大卡/公克"為原則。
2.原文已有營養標示的,其中文營養標示數值應與原文相符,且標示方式和內容符合"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范"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范"者,可判定符合規定。
3.原文沒有營養標示的,其中文營養標示的熱量標示值與按照上述原則計算所得結果不相符的,先請業者于3天內(必要時可延長時限)提供出口國官方營養標示熱量計算的證明文件或檢驗報告以供佐證,可判定為符合規定。無法提供者,則判定為不符合規定。
4.根據1999年1月26日衛署食字第88004567號公告,熱量計算需扣除膳食纖維,故對于膳食纖維含量高的產品,例如海帶或海菜類等,其熱量標示低于按照上述原則計算所得結果的,可認為符合規定。
5.營養標示項目的順序應依照"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范"中的范例,按照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宣稱的營養素……等順序進行標示。